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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高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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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背景

为了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合同备案时间起算);

2.申请人已缴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相关税费;

3.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

4.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

1.申请。购房人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填写《上高县经济适应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批。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县住建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准予上市的书面意见。

3.付款。购房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将应补缴的款项缴入县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县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

4.登记。购房人凭县住建局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告知书》、县财政部门的收款确认单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

(三)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补缴标准:按原优惠销售价与同期、同地段商品房的计税价格计算出购房者的出资比例,然后按现行的同地段的计税价格,按其出资比例计算出所需补交的相应价款。应补交的价款=﹝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原价÷同期同地段房屋计税价格﹞×现行同地段房屋计税价格

解读人:上高县住建局   电话:0795-251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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