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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上高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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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和住建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由个人购买的具有有限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由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从合同备案时间起算);

二)申请人已缴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相关税费

三)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房屋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房人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填写《上高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人身份证明;

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其他共有所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在《上高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购买全部产权书面意见

5、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县住建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准予上市的书面意见。准予上市交易的,由县住建局对需要补交的相应价款进行核算,开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应补缴的金额、县财政指定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情况。

三)付款。购房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将应补缴的款项缴入县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县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

四)登记。购房人凭县住建局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告知书》、县财政部门的收款确认单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应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补缴标准按原优惠销售价与同期同地段商品房的计税价格计算出购房者的出资比例,然后按现行的同地段的计税价格,按其出资比例计算出所需补交的相应价款。应补交的价款=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原价÷同期同地段房屋计税价格×现行同地段房屋计税价格。

第七条 按上述标准补交的价款,其中500/㎡纳入县财政土地收益专户管理其余纳入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回购、建设、管理保障房等事项。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办理不动产交易手续时,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国家商品房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次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负责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申请受理、审批核算工作,县财政负责开具补交款项的收款确认单,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县税务局负责提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同期、同地段房屋和现行的同地段房屋的计税价格,县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配合,各部门共同做好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使用期限从补缴差价款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住建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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