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文件有效】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30条(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并报县委第十五届第30次常委会会议同意,现将《上高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30条(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427

上高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30条(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上高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来我县合法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含境外投资者)兴办的实体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自建厂房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生产准入要求及园区总体规划,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50万元/亩、按约定时间达产后年税收不低于12万元/亩(黄金堆化工集中区年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特殊行业按行业标准执行)、建筑系数不低于40%、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多层标准厂房不低于三层。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内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统计。

租赁标准厂房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生产准入要求及园区总体规划,且投资强度不低于0.5万元/、按约定时间达产后年税收不低于30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万元/

二、基础设施扶持

第二条入园项目用地按现行工业用地评估价8万元/亩公开挂牌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项目开工建设后,由高新园区管委会对项目相应基础设施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黄金堆化工集中区除外):

按规划设计图要求,完成主体工程地面基础±0,扶持1万元/亩;按照投资合同书约定时间竣工并办好工程竣工验收各项手续,扶持2万元/亩;达到投资合同书约定的规划指标及亩平税收贡献,扶持1万元/亩。

三、标准厂房租赁费扶持

第三条标准厂房租赁费根据楼层分别按10/月(一楼)、8/月(二楼)、6/月(三楼)、5/月(四楼)计收;员工宿舍按5/月计收(均为建筑面积含税价)。

第四条无尘车间(含实验室、检验室、参观通道)装修造价(以审计结算价为准)金额大于或等于500/,按500/标准扶持;少于500/,按实际装修造价金额扶持。普通车间、办公室及生活场所不予扶持。

第五条入驻企业竣工投产后,第1年按租赁费100%扶持;第2至第5年年平方税收达300元(含)以上,当年租赁费按35%扶持;年平方税收达400元(含)以上,当年租赁费按40%扶持;年平方税收达500元(含)以上,当年租赁费按45%扶持;第6年开始按照园区标准厂房租赁价格执行。年度租赁费先行缴交,年底核算达条件后再扶持(办公室及生活场所不列入扶持范围)。

第六条标准厂房整栋承租,租赁期不少于五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置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置业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入驻企业如需购买厂房,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其办理厂房土地不动产权证。

四、产业升级奖补

第七条鼓励企业转型创新,根据企业贡献实行创新奖补。自建厂房项目(黄金堆化工集中区除外)且年亩均税收12万元(含)以上的,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不低于40%标准给予转型创新奖补。其中,年亩均税收15万元(含)以上的,不低于50%;年亩均税收18万元(含)以上的,不低于60%

奖补期限为十年,自合同约定达产当年起连续计算。奖补期限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期限顺延三年。

第八条租赁厂房项目(黄金堆化工集中区除外)且年平方税收300元(含)以上的,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含教育费附加)不低于50%标准给予转型创新奖补。其中,年平方税收400元(含)以上的,不低于53%;年平方税收500元(含)以上的,不低于56%

奖补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约定投产当年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设立税收上台阶奖。园区生产型企业年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突破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突破2亿元的,另行奖励。

五、上市扶持

第十条注册地为上高的企业主体申请境内上市的,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成功首发上市两个阶段,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且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注册地为上高的企业主体在境外上市的,如募投项目在县内,募集资金净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并汇回县内的,待公司募集资金足额进入国内指定账户,经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由县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企业挂牌成功后,由县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摘牌后在沪深交易所、境外上市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奖励金额进行奖补。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企业,并取得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六、产业数字化转型奖补

第十二条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快生产制造数字化转型,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建设智能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且关键生产装备数控化率60%以上的,按智能化设备和信息化软件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在云计算应用基础设施投入上给予补助。对工业企业关键业务系统上云、工业设备上云、创新应用上云等深度上云的,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科技创新扶持

第十四条设立国家级院士工作站,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个;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个。对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了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并以统计部门核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作为补助的依据,由县财政按照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支出额度的0.4%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首次入选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奖励10万元/家,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奖励5万元/家。新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0万元/家、省级20万元/家。新认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0万元/个、省级20万元/个、市级5万元/个。

第十六条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含在多国获得)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2万元/件。对获得“江西名牌”称号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承担企业按上级拨付经费2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县财政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县财政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八条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5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单项冠军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批绿色制造(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称号或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按国家级20万元/个、省级10万元/个一次性奖励。

对生产国家、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首次获得国家、省首台套保险补偿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十九条凡获得省优秀新产品、省重点产品(以颁发证书为准的)一、二、三等奖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3万元/个、2万元/个。本县的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凡当年在本县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八、出口创汇扶持

第二十条有出口业绩的实体企业以上年度企业出口额为基数(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对来料加工企业和流通型出口企业,其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对进料加工企业和一般贸易生产型企业,其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

九、重奖引资中介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有效招商信息并促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落户的中介人(单位),按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5%由受益财政兑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对促成“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排行榜榜单内工业企业落户上高,且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达到5亿元(8000万美元)的,按单个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由受益财政兑现中介信息费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凡当年有现汇进资的中介单位(人),由县财政按照每现汇进资10万美元奖励5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奖金不封顶。引进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且当年现汇进资达200万美元的,由县财政奖励中介单位主要负责人2万元(不含享受“一事一议”政策项目)。

第二十三条凡县直部门促成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税收全部归县本级财政的,按单个项目由县财政对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贴:

项目经核准固定总投资额1-5亿元(不含5亿元)或1000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试产后,一次性给予项目中介服务单位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项目经核准总投资额5亿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试产后,一次性给予项目中介服务单位2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从项目投产年度起,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税收情况,给予中介单位每年税收县级实际留成部分5%的奖励,连续奖励5年,年最高奖励80万元。

十、企业用工扶持

第二十四条实行机构输送奖补政策。人资机构或招工经纪人新组织介绍和输送派遣人员至我县园区重点企业连续务工4个月及以上,按照省外500/人、省内县外300/人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实行用工补贴政策。鼓励县内企业通过市场方式招聘用工,凡是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的,并新增使用派遣员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人的一次性用工奖励。企业对新进厂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可按政策享受补贴。园区重点企业新招聘人员连续务工1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对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工(岗)补贴1000/ 人。

第二十六条实行参加社保或商险补贴政策。对企业新招聘且连续务工1年以上的人员,其第一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补贴50%。对新招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企业,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对投资额20亿以上的项目,实行由县领导任班长的“一项目一专班”服务制度,帮扶对接新落户企业,对企业需求实行“打包”服务和“包干”到位服务,促成项目高质量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绿卡”客商的适龄子女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的,可在全县范围内择校,并享受县内儿童入学同等待遇;持卡人子女就读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在全县范围内享受均衡生资格;需要转学的,优先办理转学手续。卫健系统设立客商就诊“绿色医疗通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每年可在指定医院免费常规体检一次,银行、税务等行业窗口单位设立客商专用窗口。

十二、其他

第二十九条对以下项目,在优惠政策方面按照“一事一议,另行讨论出台“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扶持: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主板上市公司、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直接投资的亿元项目;自建厂房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一年内现汇进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强度达600万元/亩、年纳税达30万元/亩的高投入、高税收项目;自营出口业绩1亿美元/年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租赁标准厂房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人民币且年纳税达800/平米的高税收项目。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企业同一项目申请县级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