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9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上高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3日
上高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 号)、《上高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发〔2015〕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及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
(一)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脱贫解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就业人员。
(二)保障原则: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施保障,每个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
二、申请、审(复)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新申请家庭
1.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脱贫解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可随时向社区进行申请,社区报街办(乡镇)后,经县民政部门进行收入财产认定后,统一汇总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予以保障。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就业人员向城市规划区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报街办(乡镇)复核,经公示无异议,统一汇总报住建部门,根据相关单位数据平台比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住建部门予以保障。
(二)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上一年度通过审核并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复核。具体为:社区(居委会)复核公示时间每年的 10月 1 日至 31日;街道(乡镇)复核公示时间每年的11月1日至 10日;住建部门复核公示时间每年的11月11日至30日。
三、动态管理
1.对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享受低保等信息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因家庭条件改善,不再具备享受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应主动申请解除补贴;对不主动申请解除补贴或申报资料造假等失信行为,将纳入住房保障诚信体系黑名单,五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3.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对数据动态变化进行实时预警。
四、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租赁补贴的核发。由住建部门对街道公示的发放对象名册进行汇总,财政部门再根据住建部门汇总审核的意见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租赁补贴资金拨至负责发放补贴的银行,由银行直接发放至保障对象账户。
五、租赁补贴标准
1.享受租赁补贴的城镇脱贫解困、城镇低保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计算,保障家庭补贴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补贴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居委会范围内的家庭为5元/平方米•月;其他乡镇家庭为4元/平方米•月。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赁补贴金额=家庭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人均已有住房面积)×月租赁补贴标准”。
2.除享受租赁补贴的城镇脱贫解困、城镇低保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外,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无实物配租房源保障或未分配实物房源的情况下,实行租赁补贴保障。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计算,保障家庭补贴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补贴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赁补贴金额=家庭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人均已有住房面积)×月租赁补贴标准”。
六、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且五年内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文下载:上高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21〕18号).docx
解读:图片解读:上高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