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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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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全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农(林)场,街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实施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管理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严格管控政务公开增加、变更和取消的调整。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取消主动公开事项和增加、变更政务公开事项,不得自行更改事项要素,如需增加、变更和取消事项,需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四条  县政府办负责全县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管理工作,并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农(林)场,街道建立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制度建设,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向县政府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县政府办和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条 县政府办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政府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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