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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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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办发电〔202031号)、《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宜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的通知》(宜农经字〔202011号)、《中共上高县委办公室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上办字〔202024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责任和原则

1、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宅改办),具体负责日常审批、管理、监管等工作。

2、按照简政放权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乡镇(街道)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同时,对农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的查处权也下放给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整合执法队伍,推进农村村民建房综合执法、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3、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严格控制宅基地和住房建筑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原则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房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天然保护林、自然保护地等,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储备地,少占耕地,要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严禁切坡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二、农户申请宅基地资格条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住宅用地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一户多宅除外;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4.原有住宅用地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

5.子女已达到婚龄,确实需要分户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拆旧异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二)村组审查。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同村民理事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5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街道)。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

(三)乡镇审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集中统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的便民服务窗口,并在现场公布工作职责和办事流程,确立具体承办业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本级农业农村宅改办、自然资源分局进行审核审查。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按审批程序7日内办结:

1.窗口服务人员在收到申请后要现场及时审核,并建立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受理台帐,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2.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街道)根据本级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由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4.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分局盖章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5.乡镇(街道)综合上述意见,对农民建房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镇(街道)申请放线服务。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本级农业农村宅改办、自然资源分局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一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提出验收意见。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中央、省、市要求,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乡镇(街道)要承担属地责任,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2.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街道)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宅改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站所意见提出审核建议。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

3.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要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成果。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确保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在萌芽状态得以有效遏制,对202073日之后出现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乡镇(街道)平时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4.明确宅基地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乡镇(街道)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积极认领《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中第48项和第83项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机构,细化审批管理流程,承担宅基地违法处罚和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对超出乡镇(街道)宅基地管理或规划执法权限的,依照职责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移交。

5.加建立审批管理台帐。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通知中的附件1-6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乡镇(街道)要将2020年度农民建房审批登记情况于202143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起,每双月底将农民建房审批登记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宅改办(县行政中心大楼912)(附件7)。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上高县农村建房审批登记统计表

    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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