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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03-17 09:43 来源: 上高县林业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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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管理,促进全省森林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省林业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江西省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森林康养基地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康养旅游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1〕41号)、《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江西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赣林产字〔2019〕144 号)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康养基地,是指利用森林生态资源、景观资源、医药资源和文化资源,并与医学、养生学有机融合,提供保健养生、康复疗养、健康养老、自然教育、运动健身等产品和服务,经林业、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的特定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认定、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规范有序。严格按照森林利用、环境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和服务活动。

(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遵循“原真、自然、和谐”的方针,坚持环境优良、规模适度、特色鲜明,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森林康养服务。

(三)统筹规划,融合发展。充分利用森林资源、景观资源、医药资源、人文资源等区域特色,大力发展“森林康养+”业态,推进森林康养与旅游、中医药、温泉、避暑、养生、养老、文化、运动等产业有效融合。

(四)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坚持“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评审标准认定,严格基地的组织申报、监测评价等管理,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四条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制度,省林业局联合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申报、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建管理

第五条 申报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康养基础设施。基地对外交通便利,距离最近的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和干线距离不超过 2 小时车程。非自驾康养对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能够到达,或者基地可提供接驳服务。基地内部道路体系完善,连接基地的外部公路等级应当达到林Ш级道路标准以上。康养设施布局合理,导引等标识系统完善;基地建设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通讯、接待、住宿、餐饮、垃圾处理及康养步道等。 康养步道应当依托已有古驿道、林间巡护道进行建设,充分利用林区、村镇现有房舍、道路等基础设施,不搞大拆大建,适当填平补齐。康养步道不少于2公里,可适应不同人群体验。基地内具备不少于50人的接待住宿餐饮等康养体验能力。  

(二)康养生态环境。基地及周边连片森林总面积不少于1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0%,郁闭度不低于0.5,植被类型多样,生物多样性丰富,景观资源丰富,能够提供多种感官体验,基地范围内无明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无明显地质灾害、洪水等安全隐患。区域内自然水系水质、大气等环境指标优良。气候条件适宜,人居环境舒适等级为3级的天数≥60天;周边5公里内无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和疫源疾病等污染源;空气负离子含量平均值不低于1500个/cm³,局部区域达到 3000个/cm³;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3838和 GB/T14848规定的Ⅱ类要求;噪声环境质量达到GB3096规定的Ⅱ类标准;大气环境质量达到GB3095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的质量要求。

(三)康养产品服务。基地能对康养人群提供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健康管理应包括体质监测、现代医学、传统医学的健康管理技术及健康风险评估、中医体质辨识健康管理系统等。康养食品种类多元化,具有竞争力强的森林养生食品品牌。合理利用森林中植物资源,根据不同食材特有的药用价值,开发“森林产品+健康食谱”产品,推进药膳馆、森林食疗体验点,开展森林饮食疗法,发展森林食疗服务。

(四)基地运营能力。基地有明晰的近中远期建设规划,目标定位和发展路径策略明确,重点突出;基地建设计划能按规划时间节点有序推动、顺利实施。基地对外开放营业1年以上,有一定的接待能力,实际年接待康养人数不少于 1万人(次),经济效益明显,社会反响良好,带动当地农民增收和就业能力强。

(五)基地配套能力。森林康养餐饮、康养活动、住宿服务等管理流程、技术规范或服务标准健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康养专业人员。基地建有医疗服务场所和健康体验、理疗护理、休闲健身等配套设施,配备相关符合安全行车基本要求的健康检测设备。    

第六条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分为以下类型:

(一)保健养生类。以普通大众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具备保健养生、森林康养步道、森林浴场等相应的室内外保健养生活动场所,服务团队具有保健养生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二)康复疗养类。以亚健康和病后康复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具备符合规范的诊疗康复场所、课程及符合安全行车基本要求的相关设施,服务团队具有康复疗养职业资格和服务能力。

(三)养老服务类。以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殊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具备无障碍森林康养步道、室外交流活动等场所,按要求配备养老护理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服务团队具有相应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能力。

(四)自然教育类。以学生和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具备符合规范的自然教育及健康教育课程、线路、学习活动场所、标识体系、服务支撑点及其他设施,服务团队具有自然教育和健康教育服务能力。

(五)运动健身类。以徒步、骑行、健身操、越野等运动爱好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具备森林康养步道、越野、骑行道路等运动设施及活动场所,服务团队具有相应运动健身指导和服务能力。

(六)其他类。指除上述类型外依托林业资源建立的其他森林康养基地。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申报书;(2)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基础数据表;(3)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方案或者规划;(4)有关基础数据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基地区位及四界范围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第三方出具的生态环境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包括空气负离子含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噪声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报告);(5)申报PPT或者高清视频(时长不超过10分钟)。

第八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向省林业局转报推荐。省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

第九条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每两年创建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评定时间为当年11月。

第十条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按以下程序评审:

(一)资格审查。省林业局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核意见。

(二)现场核验。省林业局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有必要现场核验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并形成书面核验意见。

(三)集中评审。省林业局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及评审专家根据核验意见,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集中评审。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省林业局、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通过评审的基地,提出拟认定意见,按程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提出和匿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消除的申报单位,由省林业局、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命名为“江西省森林康养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省林业局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建专家库,承担省级森林康养基地项目申报材料评审工作。库内专家应当从森林利用、养老服务、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相关领域推选产生。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各项森林康养服务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服务经营范围,严禁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五条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应当根据生态承载、安全生产等因素科学确定康养接待人数容量,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旺季疏导人员方案,在基地范围内危险地段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定期检查维修经营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应当依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康养产品体系,强化从业人员素质教育,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员组织实施,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严禁以发展森林康养为名,乱砍滥伐林木,破坏天然林和公益林,违规占用使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不得借机违规开发建设住宅、别墅等房地产项目。位于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康养基地,其位置、功能分区和森林康养活动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无违规违建等行为。

第十八条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经营主体应当依据本办法做好基地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建设和运营情况总结。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于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总体情况及各基地年度总结报送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协调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研处。

第十九条 省级森林康养基地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更名申请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四章 监测评价

第二十条省林业局负责对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服务质量的综合管理;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做好相关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省林业局、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对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实施星级管理和竞争淘汰机制,定期开展动态监测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运行监测评价和星级管理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一次监测评价和评定星级在被认定为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后的次年进行,运行监测评价程序如下:

(一)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应当在运行监测评价当年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报《江西省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运行监测自评表》(详见附件)。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评;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初评情况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报送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应当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评定。

(三)对已授牌的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共分为五大项评价指标,分别是:康养基础设施、康养生态环境、康养产品服务、基地运营能力、基地配套能力,各项均为20分,总分值为100分。评分时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打分,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若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在上述五项工作中,未开展其中的任何一项,则该项不得分。

(四)运行监测评价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为合格,继续保留“江西省森林康养基地”称号;对监测评价为70分以下的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

(五)对已达标、继续保留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称号的,采取星级评定制度。以三星级(合格线为70分)为起点,每提升一个星级增加10分,最高为五星级(满分100分)。其中,三星级为70-80分;四星级为81-90分;五星级为91-100分。星级越高,表示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康养环境、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对高标准完成绩效评价的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授予“星级奖牌”并公示。

(六)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星级评定人员由省林业局、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及专家库内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定星级后,星级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

(七)省林业局应当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进行不定期调研指导。对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降低星级标识。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江西省森林康养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推荐。

(一)对建设条件和服务质量下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然不合格的;

(二)对运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然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提交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材料或者拒绝主管部门检查的;

(四)转产经营其他项目、因规划调整被拆迁、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等情形的;

(五)存在重大负面舆情和违法犯罪案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评定和运行监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局会同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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