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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时间: 2023-01-17 10:13 来源: 江西省林业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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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林业局第9次局务会通过《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林法发〔2013〕20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裁量基准》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对原基准进行修订,是林业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适应新形势下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需求。一是实施新修订、出台法律法规的需要。我省原有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于2013年9月制定发布,到目前已有9年时间,期间,《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26部法律法规规章被修订,《湿地保护法》《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等8部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原基准内容已不适应实施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二是满足林业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森林法》修订后,周边湖南、安徽、广西、贵州、河南、海南等多个省份相继出台了相关裁量基准。在调研中,我省基层执法人员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修订后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便在执法办案中应用。

二、《裁量基准》的修订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裁量基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的要求起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湿地保护法》等上位法,裁量规则、裁量基准等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设定新的处罚事项,没有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

(二)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林业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适当设定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完善不予处罚和初违不罚的适用情形及裁量幅度,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林业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三、《裁量基准》的修订过程

我局在原有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梳理,对照周边省份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林业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修订形成了初稿。多次征求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以及各市、县(区)林业局意见。就修订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向省司法厅有关专家咨询,同时委托江西财经大学知名法学教授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再次向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市县林业局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经讨论修改形成审议稿,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发布稿。

四、《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适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

五、《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分为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主要对《裁量基准》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进行了解释,对林业行政执法中不予处罚情形、从轻减轻情形、从重情形、行刑衔接、程序规范、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情况和新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修改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了行刑衔接、听证、法制审核规定。分则根据国家林草局修订后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将所有林业行政案件分为十五大类,将违法行为分为168种,逐项明确处罚的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力求裁量合法合理,处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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