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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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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于上高县人民政府2023年2号公告发布,自2023年5月29日正式实施,是十四五期间我县制定的公共卫生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1.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更是强调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2022年12月26日,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 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又作出了重要批示强调: 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加强法治化保障”“制定出台全国层面的爱国卫生法规,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凝练提升为法律制度”。

(二) 制定办法是落实省市相关文件、创建国家卫生县的必备条件。2021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法治化保障,指导各地及时修订完善地方爱国卫生规章制度”。《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 (2021年版) 也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需要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

(三) 制定办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健康生活需求的有力保障。当前,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生态环境、生活方式不断变化,维护好群众健康不仅要靠医疗服务的“小处方”,更要依靠社会联动的“大处方”。在以人民为中心、健康成果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下,面对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和向往,需通过管理规定推动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立法目的

即本《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县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增强公民公共卫生意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各地经验、做法。过程:县爱卫办自2023年3月筹划起草,征求了各爱卫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2023年4月通过政府常务会后报请县政府研究审定印发。

4. 主要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工作原则、工作方针。

(二)组织与职责(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县爱卫会的工作职责,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明确街道(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级爱卫组织要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社会责任(第八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爱国卫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四)保障与监督(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县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五)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对爱国卫生工作完成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处罚,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县爱卫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办法》在推进上高县爱国卫生工作方面作的规定

为了推进上高县的爱国卫生工作,《办法》规定了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确立了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月;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经费、人员及组织保障及各个成员单位的职责以保证爱卫工作落到实处。

6.《办法》关于爱卫会组织管理相关内容

县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以下简称爱卫会 )是本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住房和城 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教育、体育、财政、文广新旅、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解读机关:上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  黄淑璇

联系方式:0795-25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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