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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公布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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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向乡镇(街道)延伸和下沉,明确乡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完善乡镇(街道)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上高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公布乡镇(街道) 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上府字〔2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公布,现就《通知》的相关重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31号)文件精神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编制并公布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和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明〔202122号)文件精神,通过征求意见,结合上高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公布乡镇(街道) 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清单包括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和赋予乡镇(街道)的县级审批服务执法行政权力事项,涉及16个乡镇(街道)和19个县直有关部门。

1.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共计92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备案、其他行政权力-调解、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依法依规行使法定的权力,并全面履行与职权事项对应的责任。

2.赋予乡镇(街道)的县级审批服务执法行政权力事项将涉及19个县直部门的104项事项移交至16个乡镇(街道)办理实施。赋权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所赋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乡镇(街道)对审批服务类事项,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对行政执法类事项,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赋权后,县直赋权部门加强对承接事项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提高乡镇(街道)履职能力,并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人:黄虎生     电话:0795-250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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