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且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涉及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
(2)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涉及个人的,提交身份证
(4)涉及授权委托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到场签署)或经公证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等)
5、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一般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6、相关材料
(1)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2)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3)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材料。
(4)林权抵押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的审核意见。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发证(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符合减免的按政策要求减免。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0795-2509350
投诉热线0795-2509596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办公时间: 9:00-17:00
其他节假日、双休日实行延时、错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