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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八条规定

时间: 2020-01-07 16:0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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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八条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不懈创优发展环境,是县委、县政府必须始终抓好的一项永不竣工的工程。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软环境比硬环境更重要、安商比招商更重要、优质服务比扶助奖励更重要的理念,努力创建全省最优发展环境,形成上高加快发展的新动力和新优势。

  第三条严禁招商引资过程中违法乱纪。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对招商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贯彻落实,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较大经济损失;

  (二)对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措施进行抵制或变相抵制,不按要求落实兑现;

  (三)由于工作失职或者出于部门利益,以本部门本行业条条框框人为提高门槛,限制项目进入,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

  (四)在招商引资中恶意竞争,擅自提高优惠标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奖金和荣誉。

  第四条严禁违规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坚持并联审批、全程代办、绿色通道等制度,继续推进审批工作流程再造,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制度,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部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二)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项目;

  (三)不按规定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

  (四)两集中、两到位执行不力,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只挂号、不看病,窗口授权不到位,搞厅外循环审批,造成办件反复跑;

  (五)审批项目不实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项目不执行并联审批和收费一单清制度;

  (六)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间完成审批事项;

  (七)安排临聘人员在大厅窗口关键岗位工作。

  第五条严禁乱检查。凡进入园区企业和园外规模以上企业检查、收费的,必须经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由县整治办办理《入企检查许可证》,方可进入企业开展相关活动。对其他企业(高危生产经营企业除外)的检查,由县整治办批准并办理《入企检查许可证》。因突发紧急情况需入企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先向常务副县长口头申请备案,并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和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行政检查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检查;

  (二)以县领导开协调会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为由,绕开入企审批制度,擅自到企业检查;

  (三)以上门服务为由进行变相检查;

  (四)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单位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或超越职责权限进行检查;

  (五)以抽取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为由,侵占企业和个人物品;

  (六)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七)因检查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

  (八)未经批准擅自对客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

  (九)违反规定上路拦截检查过往车辆,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款。

  第六条严禁乱收费。每年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审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审计。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凡是按规定应进厅收费的项目而在厅外收费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

  (三)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收费、搭车收费或以收取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变相收费;

  (四)将自愿接受的培训、保险、检测和参加协会等事项变为强制性事项并收费;

  (五)收费使用不合法票据或不给票据;

  (六)资金管理、使用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规定,出现坐支、截留、挪用;

  (七)不执行园区企业县内收费三零两减半政策;

  (八)向下属单位下达收费指标。

  第七条严禁乱摊派,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负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

  (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将应由生产经营者自愿接受的咨询、培训、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擅自通过中介组织向企业进行收费;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

  (五)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拉赞助,强行要求企业捐赠财物、购买参观卷,违反规定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推销产品等;

  (六)违反规定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第八条严禁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提醒告知、首查教育为主制度。对企业首次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告知,教育指导并限期整改,除涉及已造成影响和危害的事项以及受检单位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整改意见外,原则上都不进行处罚。再查如确需处罚的,执法单位必须在下达处罚通知书前报县整治办备案,并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最低标准执行,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开展法制教育培训,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擅自行使行政执法;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三)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对企业进行处罚;

  (四)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法律关系案件进行多头执法、多头查办;

  (五)越权执法或违反规定委托执法;

  (六)未经批准传讯、关押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帐号,吊销营业执照;

  (七)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或逾期不作出处理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八)对为我县重点企业运输产品、原料的外地车辆及投资企业车辆的一般违规,不执行只纠章不罚款规定;

  (九)向下属单位或个人下达罚没指标。

  第九条严禁违背公开服务承诺和降低服务质量。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口建立帮扶企业和项目制度,主动加强与工业园管委会、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的协作,形成合力,增强服务企业和项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条管单位要加强与省、市对口部门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和项目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对重大项目、重要客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队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及时为企业和项目排忧解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接待群众、企业和基层同志办事语气生硬、漫不经心、态度傲慢,甚至百般刁难;应告知事项不一次性告知,让人到处跑、反复跑,工作效率低下;

  (二)纪律松弛、擅离职守,工作时间随意脱岗,上网聊天、购物、玩游戏、炒股票等,甚至参与赌博和以钱作赌注的娱乐活动;

  (三)涉企部门和单位不按要求建立优化环境工作机制,不对口开展走访服务;引资单位在招商引资任务考核完后,不继续跟踪服务;

  (四)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中断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等生产要素和社会公共服务的供应;

  (五)只重视大企业、新项目的服务,对老企业、小企业、困难企业不闻不问;

  (六)未经县委办或县政府办批准擅自安排参观考察团进入重点企业参观;

  (七)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应公开而不公开。

  第十条严禁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正常秩序。公检法司和各乡镇要紧密配合,深入开展企业和项目周边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聚众扰乱企业秩序、寻衅滋事、阻挠施工、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破坏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企业和项目单位起诉的案件实行快立案、速审理、优执行,主动回应诉求。由县维稳办牵头成立园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构,对因环境污染、劳务纠纷、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引起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定向挂牌督办,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履责,引资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协调化解稳控工作。工业园区企业生产资料被盗,公安部门接警后应在一个月内侦破,逾期应向企业通报情况,并加大力度,限期破案。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乡镇场(街道)和派出所不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群众与企业或项目因征地拆迁、劳动关系、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引发的矛盾纠纷推诿扯皮、不及时协调处置;相关职能部门不主动履责,引资单位不积极配合;

  (二)企业或项目周边的行政村以各种名义要求赞助,或村干部强行插手工程;

  (三)对涉及企业或项目犯罪案件推诿扯皮、拖延侦办、审理;

  (四)为一己私利组织、教唆、参与非法上访活动,阻扰调解息诉工作,激化村民与企业矛盾纠纷;

  (五)以执法名义对举报企业和个人实施报复。

  第十一条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为企业和项目指定施工队伍,指定产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二)强行安排亲朋好友到客商投资企业就业;强行入股或变相入股;

  (三)以各种理由和手段变相插手或参与企业的绿化、厂房等工程;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企业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垄断地位限定企业购买产品。供水、供电、电信、供气、公交和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变相限定企业购买符合有关要求的产品;因行业特殊要求必须由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时,要按照价格公平、收费合理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向企业收取有关费用,并由县物价部门进行价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严禁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乱作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行政机关与中介组织脱钩不彻底、职能划分不清晰,将一些行政工作甚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移到中介机构,转化为有偿中介服务,本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有偿服务;

  (二)收费不到物价部门备案,擅自参照外地标准收取;

  (三)向服务对象和会员单位乱伸手、乱收费;

  (四)执业不讲诚信,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鉴证和评估;

  (五)利用国家行政资源或行政机关工作平台承揽业务。

  第十四条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优化发展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带头遵守本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优化发展环境的教育培训。同时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县纪委、县整治办负责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795-2515009,举报信箱:sgxzzb@163.com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双优工作和干部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问责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告诫、通报批评、取消考核评先资格、取消奖励工资、调整岗位、降职使用、辞职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四个一律严肃处理,即:凡是公职人员,有职务的一律免职;能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扣除第13个月的工资;涉及人员单位一律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涉及部门和单位的问题,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条管单位的,由县委、县政府将处理意见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对违规、违法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意见、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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