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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工业园区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 2019-11-15 11:43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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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高工业园区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管理,推进园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入园项目质量,确保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宜春市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51号)、《上高县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投资的试行办法》(上府发〔2017〕22号)《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效闲置土地处理意见》(上府办发〔201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标准地”出让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来我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境外投资者)兴办的实体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用地原则

  第二条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入园项目申请用地,应坚持“主导产业优先、重大项目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的原则。凡列入《上高县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9第一版)》的投资项目不予供地。

  三、用地程序

  第三条签订入园协议缴交项目用地定金。凡入园项目,须经项目联审且通过后方可签订入园协议,并按4万元/亩缴交项目定金至园区,园区出具项目用地示意图。

  第四条明确项目用地用途和控制指标:

  (一)按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主体协议约定的项目名称及生产产品,确定项目类别及项目用地用途(在土地招拍挂及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不动产权证上予以标明地块用途(具体到用地企业的产业类型)。

  (二)规划指标:根据《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相关产业类型对应的用地规划指标设置项目。

  (三)环境指标:按照建设项目用地类别制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能耗指标:按照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项目用地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

  (五)经济指标:投资强度亩均不低于26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亩均不低于300万元,税收亩均不低于10万元(投资强度和主营业务收入数据认定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税收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第五条缴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建设补充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用地摘牌后需缴交土地出让价余下部分的每亩4万元及有关费用,并且该每亩4万元作为项目用地建设履约保证金。缴清有关费用后,签订项目用地建设补充协议。企业凭与园区签订的投资协议、用地建设补充协议到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四、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项目用地监管机制。成立项目用地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李美后,副组长赖伟,成员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税务局、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用地开工建设及项目竣工投产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督促项目用地按照投资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因项目用地方原因未如期开工逾期三个月以上,收回项目用地,退回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

  (二)工程建设期间,督促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用地建设补充协议要求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限期整改。

  (三)项目竣工后,按照《上高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建设补充协议》的约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经监管领导小组认定后,收回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建筑物具体为厂房及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评估。

  (四)项目投产后。监管领导小组进行第二次联合验收,对约定期限内的亩均产出,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扶持政策

  第七条为扶持企业发展,在缴清8万元/亩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按4万元/亩进行扶持。

  (1)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好开工建设各项手续,并经监管小组认定后,按每亩2万元进行扶持;

  (2)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竣工并办理好工程竣工验收各项手续,且达到约定的规划指标时,经监管小组认定后,再按每亩2万元进行扶持。

  六、其他

  第八条入园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好如下手续并提交园区审核:立项批复、环评批复(或相关证明)、安评批复(或相关证明)、消防论证(或相关证明)、项目厂区整体规划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督手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及复印件,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入园项目容积率达标且正式投产后有权将已办产权的土地、厂房及设施设定抵押、出租、转让。但抵押、转让、出租必须经园区同意且按园区有关程序依法进行,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和参建单位落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对未按投资协议或未完成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主要指标建设运营的企业,按约定依法收取土地指标费,按上限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或根据相关情况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取消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用地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高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建设补充协议

  附件

  上高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建设补充协议

  甲方:江西上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高县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投资的试行办法》(上府发〔2017〕22号)、《上高工业园区深化处置闲置用地和低效利用项目实施办法》(上府办发〔2017〕75号)、《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效闲置土地处理意见》(上府办发〔2019〕3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项目用地投资建设协议。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用地地块名称:

  2、项目用地地块用途:(具体产业类型)

  3、项目用地地块位置:,具体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上述事项中地块用途乙方在土地招拍挂及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不动产权证上予以标明。

  二、规划指标、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

  1、规划指标:按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设置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执行,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的7%。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人民币/亩(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3、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4、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亩(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5、单位能耗增加值:不高于万元/吨标煤。(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标准)

  6、单位排放增加值:不高于万元/吨。(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标准)

  三、项目管理

  1、本项目按照《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效闲置土地处理意见》及《上高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分阶段权证管理。

  2、本项目建设期限为1年,自投资主体协议签订之日始至投产后,达到上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期限为两年,即:。

  3、下列条件下乙方按亩均税收标准补缴清税收或本项目建设用地按剔除扶持后的最终取得价(4万元/亩,不计利息)由甲方回收,项目用地上建筑物(本协议所述建筑物具体为厂房及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由甲方进行评估回购,设备等其他动产设施的投入由乙方自行承担。

  ①按投资主体协议约定时间未开工建设逾期三个月的;

  ②虽如期开工建设但未达到本协议所规定的规划指标超建设期限一年的;

  ③建设期间停建六个月以上的;

  ④按约定时间建设且达到规划指标但未按投资主体协议所约定的时间竣工投产超一年以上的;

  ⑤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如期开工、竣工投产并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规划指标,投产后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产出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税收),延长三年,共五年内产出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税收)指标平均数仍未达到的。

  4、乙方若用地转让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前提下,受让人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四、履约保证金缴交时间及扶持要求

  1、乙方在项目用地开工建设前需按4万元/亩缴交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本项所述的履约保证金即为土地出让价款8万元/亩中的4万元/亩项目建设扶持款)。

  2、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开工、竣工投产履约情况分二期按下列要求返还。

  ①项目用地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好开工建设各项手续,且经项目用地监督管理小组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的50%,否则逾期三个月的该部分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②项目用地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竣工并办理好工程竣工验收各项手续,且达到约定的规划指标时,经项目用地监管领导小组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的50%,否则不予返还,该部分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五、本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及投资主体协议附件,与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主体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约定。

  六、因不可抗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议解决。

  七、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贰份。

  甲方:江西上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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