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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省上高瑞峰纸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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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20241

江西省上高瑞峰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8400643XA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泗溪淋溪村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312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12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如实将外排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色度及悬浮物的自行监测数据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中进行公开。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2. 202312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3. 20231220日现场照片证据5;

4.2023122026日调查询问笔录3;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6.职务证明2份;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8.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

9.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10.项目总排数据台账1份;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2024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上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充分认可我局告知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规定,遵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八章“排污许可管理”关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项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第四条和附件1“表18通用裁量细化表”的细化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陆万捌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上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4 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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