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上市监企处罚公告﹝2024﹞1号
江西上高县牧雄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
你(单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216办公室,
电话:0795-2511683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20日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市监企处罚〔2023〕(5-30)号
当事人:江西上高县牧雄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
(名单见附件)
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2018年--2022年连续五年未年报企业开展清理。发现当事人未报送2018、2019、2020、2021、2022年的年度报告,本局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实施检查,发现其未在该住所开展经营活动,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本局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其未按照该条例规定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至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仍未补报2018、2019、2020、2021、2022年的年度报告,也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亦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发,当事人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僵尸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1份、连续 5 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系统中打印企业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为宜春市上高县及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
3、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系统查询中该企业“列入异常名录信息、未报送公示2018、2019、2020、2021、2022年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5、上高县税务局征管股出具的《关于回复僵尸企业名单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税务状态为已注销或非正常户状态的事实。
6、联系当事人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023年12月11日,本局依法在上高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了《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市监企罚告〔2023〕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 5 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失去联系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之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反行为作如下处理: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附件:
新吊销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