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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荣赣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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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上环罚〔20242

江西荣赣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CR87NA4B

法定代表人:张铭杰

地址:江西省宜春上高上甘山林场新城分场破石岭1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42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公司地处上高县上甘山林场新城分场破石岭1号的一般固废填埋场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项目已停工。检查发现,项目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已进行了主体工程的部分覆膜,未填埋固废,未取得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20242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3. 2024227日现场照片证据2;

4.2024227日调查询问笔录1;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6. 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批准公示1份;

8. 赣西专员办反馈问题清单复印件1份;

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复印件1份;

10.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的办案指引(试行)》的通知的复印件1份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20243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上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充分认可我局告知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遵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细化规定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的第四条“罚款金额=各裁量因素百分值总和×[裁量幅度上限-裁量幅度下限]+裁量幅度下限”、附件1“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细化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肆拾万叁仟贰佰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上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4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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