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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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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办事对象

自然人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6工作日

实施机构名称

上高县城市管理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责任处(科)室

城管局公用事业股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上高县城管局

窗口地址

上高县城管局

工作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号码

0795-2529760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法人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3)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要求;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

预约

预先约定办理时间

申请

【窗口提交】 上高县城管局公用事业股 【接收地址】 上高县城管局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燃气经营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燃气经营的决定。

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实人认证

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

可拨打电话0795-252976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上高县城管局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到窗口次数

无需到窗口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检测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提供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清单,提交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的说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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