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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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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全县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实施2023年度检查,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时间

年检范围:

()2023630日前由我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接受2023年年度检查,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23630日至1231日在我局登记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成立之日至20231231日的工作总结(必须包含人员机构变动及财务收支情况)

年检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630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书面报告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在年检时,应先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应写明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之后将年检报告书报送县民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于410前到上高县社团民非交流群(QQ群,群号为566509716)或微信群:上高社会组织群下载2023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按本通知精神对所属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进行布置。

()各参检社会组织应当于425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23年度工作总结和2024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检查报告书(各一式,其中一份给民政、一份给主管单位、一份自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检初审。

()各参检社会组织应在515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等年检材料(一份)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报送县122室刘艳飞同志处已经取得执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进行实地检,并以实地检为主,重点检查是否有合格的财务帐,有规范的管理,实地检合格方为合格

()属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于515日前到县民政122室直接年检,其他要求不变。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

1、社会团体年检内容

法人组织基本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意识形态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强买强卖情况,有无各种集融资行为、会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涉企收费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信息公开及报送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情况,民管办日常布置工作落实情况和材料上报情况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内容

组织基本情况、组织建设情况、意识形态管理情况办公场所情况、内设机构情况、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安全管理情况、民管办日常布置工作落实情况和材料上报情况等。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2023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工作总结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许可证副本原件。

42023年没有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同时需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现场检查。

五、年检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运作、活动正常,民管办日常布置工作落实好和材料上报及时,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2023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或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必要的活动场地的;

()无工作经费或经费不达标,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前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变更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社团不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换届,拖延时间达两年以上的;

()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社团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超龄、超届任职或同时兼两个以上社团法人的;

()社团重大事项(年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学术研讨会等)事前未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十二)财务不独立,无财务账簿和凭证或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三)会计人员不具备专业会计资格或未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十四)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的;

(十五)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十六)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十七)清理后未按要求完善组织机构,更换法定代表人,补充空缺职位的;

(十八)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二十)民管办日常布置工作落实差和材料上报不及时的。

年检结果确定后,如现场检查发现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结果一律改为不合格。

六、年检的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没有特殊情况,625日前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当年度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对年度检查中确定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局将根据情况,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规定,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七、年检的要求

()高度重视。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接受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法规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各社会组织要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年度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检查、亲自督促,确保本单位年度检查按时完成。

()如实填报。各社会组织要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报告书》和相关表格,数据、信息要准确无误、详尽属实,不得缺项,字迹要清楚工整。凡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或内容填写不全、不实的,本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对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清理规范专项工作执行不到位的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定为不合格。对存在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社会组织一经发现,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

()规范管理,认真整改。社会组织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认真配合我局采取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党建建设,规范自身行为。对于敷衍了事、不听从管理,整改不力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址:上高县新行政服务中心楼民政122

联系人:刘艳飞

话:0795-2511730

附件:12023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报告书

2、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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