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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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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并报县委第十五届第37次常委会会议同意,现将《上高县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726

上高县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培育机制,构建创新引领、成长有序、特色鲜明的新经济产业生态环境,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电子商务发展注入新动能,促进上高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户支持

第一条对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电子商务百强企业或互联网独角兽企业,企业名单以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为准),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县,并承诺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给予每个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二条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或全国前20强物流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须为独立法人),以及引进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在我县新登记、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网络零售额30万元以上的网店,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对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县,年网络零售额超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超2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四条充分利用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商店等现有资源,鼓励每个村和社区建设1个以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或电商扶贫站点,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和各类产品销售等服务,并评选村级示范服务点、电商扶贫精品站点进行授牌表彰,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二、平台建设和销售支持

第五条对电子商务企业(须为独立法人)办公面积2000m2以上,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年电子商务交易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或者纳税超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建设或管理运营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支持项目除外。

第六条对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本地产品年电商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或本地农产品500万元以上的自建(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通过B2C电商模式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第八条对通过C2C电商模式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 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第九条对入统入规电商企业,线上推广服务费用凭国内大型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具的发票进行补贴,年销售收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发票金额的10%20%30%给予补贴,同一经营主体可连续享受3年,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办公场所支持

第十条对注册登记在上高且在本县区域内租赁办公场所,当年网络销售额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主体,分别按租金支出的30%50%60%给予补助,年补助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企业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经认定后,按购房当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不含政策性退税和教育附加),分三年平均发放,补贴总金额不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15家企业或者网店以上、提供就业岗位50人以上,实际运营半年以上的电商园区或楼宇等电商创业孵化项目,经主管部门及中介评估机构认定,给予一次性的房租费、水电费、卫生费等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总额的60%,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物流仓储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有实力的物流企业在我县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对设立的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运行半年以上,且经营收入达200万元/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有实力的物流企业在我县设立智慧云仓。对建仓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日均出单1万票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认可,凭纳税证明和租房合同,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资金,按年计算,单个运营主体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对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入统入规电商企业,电商物流费用凭发票给予20%补贴,同一经营主体可连续享受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B2CC2C电商模式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凭物流费用发票按5%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政策可持续享受。

五、创新建设支持

第十六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产业类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产业类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时荣获国家级和省级、市级表彰的,按照“标准最高”的原则只给予一项奖励,对已获市级或省级称号的,再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差计奖)。

第十七条推进“线上开店”。对积极开设“网上菜场”、“网上超市”等门店,并网上交易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网销额30万元以上的生鲜菜场、商超连锁店等商贸主体,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推进“网络消费促销”。对各类商贸流通主体联合各类网络平台,开展的各种促销活动,发放优惠券,且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推进网络直播带货。企业开展大型网络直播活动前须向商务局进行报备,凭直播后台销售收入台账,并经后台核实后,年网络直播销售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独家签约3名以上主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且每名主播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MCN机构,给予每年20万元奖励,同一经营主体可连续享受3年。

对直播间数量10间(含)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获得抖音、快手、淘宝等知名直播平台认定的百强机构或市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及MCN机构,给予每个运营单位每年30万元的奖励,同一经营主体可连续享受3年。

六、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第二十条支持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到上高设立本地化服务中心。对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敦煌网、亚马逊、EbayWish等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到上高设立本地化服务中心(第三方公司获得相关平台企业独家代理或授权后设立的本地化服务中心视同平台设立),服务上高企业和卖家20个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每年新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引进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或重点项目,根据项目规模、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七、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在我县登记注册、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电商企业,且征信报告好的,可按程序前往相关银行申请最高50万元信用贷款。

第二十四条对初创电商企业(经营未满一年)的电商企业,其法人可凭小微企业主身份,带相关资料前往银行申请最高10万元信用贷款。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凭《贷款推荐函》(上高县供销电商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和《贴息推荐函》(上高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出具),前往相关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执行。

八、人才支持

第二十六条加快引进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和团体,对当年到上高创业且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主体可认定为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对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入统入规电商企业可认定为引进2名高层次人才、达5000万元(含)以上可认定为引进4名高层次人才,同一电商主体最高享受认定为4名高层次人才引进,按照上高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企业多方联动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办“定制班”“特色班”等,符合条件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有关政策。

九、优化电商发展环境

第二十八条构建动态包容的审慎监管制度。以开放包容的监管服务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变“事前设限”为“事中划线”“事后监管”。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在法律法规宣传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第二十九条保护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法治保障,强化电商、电商经营者、电商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等的权益保护。

十、奖励申报、审核与发放

第三十条奖励在下一年度初申报、兑现,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的单位(企业),向县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3)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是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符合申报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一式3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专题、申报单位、申报时间;

6)所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共同进行审核盖章。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其中所指企业均为在上高注册,或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在上高具有独立法人的电商企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78915条所指的销售额扶持、推广服务费扶持、物流费用扶持,需符合已在上高入统入规电商企业的条件方可申请。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办法中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本扶持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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