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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优选中介服务和项目委托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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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研究,并报县委第20次常委会同意,现将《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优选中介服务和项目委托实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6日

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优选中介服务和

项目委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政务字〔2021〕1号)、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财政推进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财政局对从事县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实行“宽进严管、积分考核、动态调整、择优机选” 管理。

第三条  县财政局对从事县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注册、积分考核、项目委托、计费、监督管理等工 作均通过江西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评审系统)进行,实现全程网上评审和项目单位“一次不跑”。

第二章  注册机构

第四条  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容且具备履约能力的中介机构,均可以申请注册,注册后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营业执照中依法登记了“工程造价咨询”类经营范围;

(三)承诺具有一定规模稳定的专业队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

(四)承诺响应现场服务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五)具有健全的评审质量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八)遵守注册单位所在地现行或今后出台的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介机构自行登录网上评审系统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允许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中介机构注册后需要接受初始积分评定和业务质量考核,且达到一定分值后,才具备承接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资格。

第三章  初始积分评定

第七条  初始积分为0-30分。

第八条  县财政局综合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资质等级、注册资金、机构规模、既有业绩、从业信誉、资信评价等级等方面因素,制订《中介机构初始积分评分细则》,作为对中介机构进行初始积分评定的依据。

第九条  由县财政局组织评审专家依据评分细则对注册中介机构进行初始积分评定。评分采取百分制,按30%计入对应中介机构初始积分。首次注册的中介机构,初始积分达到21分,才具备承接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资格。

第十条  初始积分评定定期进行,集中征集期结束时统一开展积分评定,集中征集期结束后新注册的机构下一年起每年评定一次,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改评分细则。

第四章  业务质量积分考核

第十一条  业务质量积分考核为70±N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每半年或1年组织一次业务质量积分考核,凡半年内可考核项目样本数量高于10个时,考核期为半年,凡半年内可考核项目样本数量低于10个时,考核期为1年。

第十三条  业务质量积分考核主要考量中介机构前一业务委托期业务服务质量水平,包括核减率考核、他项成果运用考核、时效性考核、业务技能考核和上期业务考核积分结转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形成业务质量考核积分。(一)核减率考核(30±N分)。以考核期内所有中介机构从事结算项目复审业务平均核减率为基准,每高于平均核减率0.1个百分点加0.3分,最高封顶10分,每低于平均核减率0.1个百分点扣0.3分,下不保底。考核期内新注册和没有审核业绩的中介机构计30分。

(二)他项成果运用考核(15-N分)。将考核期内中介机构受托从事建设单位项目结算初审、预算编制业务以及从事结算复审业务接受审计、巡查、专项检查等成果运用到中介机构考核中。考核基数分15分,对不良业绩进行倒扣分。结算初审接受县财政局复核,以核减率5%为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扣0.1分。预算编制业务接受县财政局评审,以核减率10%为基数,每增加 0.1个百分点扣0.1分。受县财政局委托已完成评审的结算项目,因接受审计、巡察、专项检查而造成核减的,以核减率3%为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扣0.2分。上述三项考核扣分按单个项目进行,扣分累加,扣分超过15分后导致此项积分出现负分时照计。考核期内新注册和没有审核业绩的中介机构也要接受此项考核。

(三)时效性考核(10-N分)。时效性考评采取满分10分, 出现延误扣分的原则进行考核。中介机构在考核期内接受县财政局委托项目过程中,凡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初步评审意见稿延期交付的,每延期1个工作日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考核期内新注册和没有受托业务的中介机构计10分。

(四)业务技能考核(0-5分)。根据财政投资评审造价法律 法规、本地政策规定发布情况,县财政局通过网上评审系统不定期组织网上业务考试,考试成绩据实计入业务积分。考核期内未组织考核考试的,均计5分。

(五)上期业务考核积分结转(上期业务考核积分的10%, 最高不超过10分)。以上一考核期各中介机构业务质量积分考核得分为基数,按10%进行结转计入本期业务考核积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四条  初始积分、业务质量积分累计构成各中介机构在网上评审系统总积分。总积分达到70分(总分100分)以上,具备下一期继续承接县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资格。

第十五条  各中介机构总积分随考核结果在网上评审系统内定期更新,并作为下一业务委托期的依据,中途不作调整。

第五章  机构选取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在积分考核中设定积分基准线(初始积分21分且总积分70分),业务委托在积分基准线以上(含)中介机构中进行,由网上评审系统根据下列规则随机选取:

(一)送审金额50-50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结算项目,在积分基准线以上(含)中介机构中选取;送审金额500-200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结算项目,在积分前15名中介机构中随机选取; 送审金额2000-500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结算项目,在积分前10名机构中随机选取;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结算项目,在积分前6名机构中随机选取。

(二)预算项目原则上在积分前10名机构中随机选取,因项目委托集中,前10名中介机构业务承接能力不足时可以从前15名中介机构中随机选取。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可以将项目直接委托给已注册相关中介机构:

(一)因合同价款变更增加需要评审预算的;

(二)与前期已审项目同属一个合同的;

(三)涉密项目;

(四)其他应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不得随意拒接项目。期内无正当理由拒接累计达1次,暂停该中介机构项目受托资格2个月,累计达2 次,取消该机构本业务委托期内受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26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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