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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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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功能,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衔接落实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精神,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赋权指导目录予以公布。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对照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经济发达镇对照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认领赋权事项,指导县直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经济发达镇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乡镇(街道)、经济发达镇要编制承接事项目录报所属县级政府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省、市、县级职能部门要在政策解读、业务培训、连接专网、开设账号、配置权限等方面,为乡镇(街道)、经济发达镇提供有力支持。对企业、群众有办事需求,因人员、技术、设施不足等原因难以承接的事项,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事项承接落实到位。

省政府将适时对全省乡镇(街道)和经济发达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督导评估。赋权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21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108项)

















江西省赋予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1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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