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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高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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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两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3〕14号)、《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两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农经字〔2023〕5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县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工作,经与县供销社商议,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认真研究,为实施好我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结合当前农业生产托管情况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要目标,以巩固完善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丰富其内涵为主线,从推动农户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和推动服务主体开展托管服务两方面入手,大力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

——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聚焦服务重要农产品。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生产,支持向水稻品牌建设区域倾斜。

——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关键。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的服务。

三、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9〕76号)要求执行。

(一)确定补助产业

为进一步全面提高我县水稻生产机械化水平,确定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的主导产业为水稻产业;实施区域为全县范围水稻种植区域(县供销社列入的区域除外)。

(二)确定补助环节

根据侧重点实行差异化补助,选择水稻的机育、机插、烘干环节为此次项目实施重点,兼顾机防环节。对农民接受程度高、服务市场发育较成熟的机耕、机收等环节,不列入此次补助环节;对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机防、烘干等环节,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和其在项目资金中的占比,其中:机育约占35%、机插约占35%、烘干约占20%、机防约占10%。补助资金分配比例视情况可适当调整并调剂使用。

(三)确定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突出差异化,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在山区作业的,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4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确定补助标准为:机育每季每亩30元,机插每季每亩30元,机防每季每亩15元;烘干环节每吨湿谷15元。服务对象要突出小农户,总体按照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的要求。防止政策垒大户,原则上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享受补助资金的上限不超过15万元,承接服务的单个规模服务主体享受补助资金的总量上限不超过30万元。

(四)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计划实施时间安排在2023年,项目总资金300万元,计划完成绩效目标任务面积3万亩。机育、机插服务时间安排在早稻4月底前、晚稻7月底前,计划完成项目任务面积2万亩;机防服务时间安排在早稻5—7月、晚稻8—10月,计划完成项目任务面积1万亩;烘干服务时间安排在早稻7月份、晚稻10—11月。项目实际补助面积和补助烘干量,按实际服务面积、实际烘干量、机械设备服务能力、申报的服务组织数量等酌情比例确定。

(五)相关条件要求

服务主体应具备《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规定的4个基本条件:

(1)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4)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六)优选服务组织

服务组织的遴选遵照本方案要求,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方式进行遴选。对参与相关经营主体培训、安装了作业监测终端的服务组织,优先列入遴选对象范围。在现有服务组织中(县供销社遴选的主体除外),由服务组织申报,领导小组组织遴选,进行择优选择,并在“中国农服平台”注册,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分机育、机插、烘干、机防等服务环节进行遴选,每个服务环节遴选3个以上服务组织。服务组织确定后,及时签订服务协议,组织项目实施。

(七)监督项目实施

项目统一由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农业农村(含农机)、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服务组织的指导,为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必须在作业地进行补助公示。具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是服务组织申报;二是领导小组开展服务组织遴选,遴选条件遵循项目服务组织的基本条件;三是张榜公布,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及相关单位公开栏上公布被遴选到的服务组织,接受社会监督;四是确定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五是开展服务,确定服务作业量;六是组织农户对服务开展评价;七是各乡镇场(街道)职能站所对作业量进行核定;八是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九是填报补贴申请,被服务对象及乡镇签字认可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十是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把关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十一是补助资金转至服务组织账户。

(八)组织检查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服务组织申请,由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作业量、作业质量、农户满意度。作业量必须达到合同要求;作业质量达到农业生产技术要求,农户满意度在85%以上。项目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含农机)、财政等部门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省市有关部门。要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加强对社会化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特别是要了解接受服务的农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以利推动和完善服务工作。对农户满意度低的服务组织将不纳入补助范围。

(九)拨付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完成后,服务组织及时提供相关项目的资料、佐证材料,向农业农村(含农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经农业农村(含农机)、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完成作业量(不包括服务组织对县外提供的服务,为自己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组织之间互相提供的服务)进行补助,在每季服务合同完成后,核定作业量,验收通过后,按程序于12月底前拨付资金。

(十)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后,服务组织按照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对口负责同志、农业农村(含农机)及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含农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上高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牵头工作,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同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农业农村(含农机)、财政局及各乡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项目的验收考核。各乡镇场(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2.加强沟通协调。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省、市的沟通,多联系、多请示、多汇报,同时要加强与其它项目县市的沟通联系,吸取他们好的经验和作法为我县服务。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做到有会议、有进展、有总结,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3.加强督促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督促指导,特别是病虫害统防统治、工厂化育秧、农机具的安全规范使用等方面为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指导。

4.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扩宽金融信贷范围,降低信贷门槛,为农业生产企业或实体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或个人,以及直接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实行免税政策。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5.加强资金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套取项目资金情况的,要严肃追责。对服务组织不按项目要求实施项目,要责令其整改;对服务组织采取造假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列入服务主体黑名单。

6.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利用政府网站等媒体,宣传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政策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做到有会议、有进展、有总结。要加强与省、市的沟通,与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汇报。

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上高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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