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中共上高县委政法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中共上高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中共上高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中共上高县委政法委员会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定,对全县政法工作研究提出全局性部署,推进平安上高、法治上高建设,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全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综治维稳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四)加强对全县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和各项措施落实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县政法领域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县政法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
(六)掌握分析全县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协调政法部门媒体网络宣传工作,指导政法部门做好涉及政法工作的重大宣传工作。
(七)监督和支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协调重大、疑难案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八)组织研究全县政法改革中带有方向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深化政法改革。
(九)指导推动政法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县委及县委干部主管部门加强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县法学会。
(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支持保障作用。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认真完成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4年中共上高县委政法委员会部门共有预算单位 1个,包括委本级和2个所属单位上高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综治中心)、法学会(未独立预算及核算)。内设综合股、维稳指导和反邪教协调股、综治督导股、执法监督股。编制人数小计23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13人;实有人数24人,其中:在职人数19人,离退休人员5人。
第二部分政法委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政法委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4年上高县委政法委收入预算总额为 961.5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1.8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28.0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9万元;其他收入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万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3.49万元;上年结转(结余)489.3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0.89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4年上高县委政法委支出预算总额为961.54万元,
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1.89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306.9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6.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70.93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30.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16万元, 资本性支出2.2万元;项目支出650.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84.1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85.9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22万元,对企业补助0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51.1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00.9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6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8.3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4.0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1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4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48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270.9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3.6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6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8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1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02万元;资本性支出2.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7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4年中共上高县委政法委员会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961.5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1.89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51.18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6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4.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47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306.9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6.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70.93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30.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16万元,资本性支出2.2万元。项目支出650.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84.11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585.9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22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4年上高县委政法委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4年上高县委政法委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4年机关部门运行费预算30.66 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1.86万元,增长6.5 %,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部门运行费正常浮动。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2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0辆。
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 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无。
(九)政法委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概述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依法对患者履行监护责任,精神障碍患者所在乡镇(街道)和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要帮助患者解决实际困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摸清患者底数,依法落实监护责任;合理确定奖补对象,依法认定监护情况;明确奖补标准,加强经费保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加,确保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做到“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尽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中央、省、市和县均出台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工作意见。
2)立项依据(1)江西省综治办《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通知》(赣综治办[2016]4号);
(2)宜春市综治办《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宜综治办[2016]19号);
(3)上高县综治办《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上综治办[2016]36号);
(4)上高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县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通知》(上财绩[2017] 2号)。
3)实施主体中共上高县委政法委员会
4)实施方案:
按要求拨付资金,有督促检查措施。
5)实施周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年度预算安排
2024年度预算安排资金49.22万元。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县委政法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 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控支出,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
公务接待费6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控支出,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控支出,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
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控支出,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教育收费资金收入:反映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 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 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统计财政拨款结余弥补2024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九)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3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四)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等。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等。
(七)行政单位医疗:反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经费。
(八)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九)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反映大病医疗保险经费。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社局、财政局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