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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高县志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露天开采 50 万吨石灰岩生产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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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字2023105

上高县志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和《上高县志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露天开采 50 万吨石灰岩生产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评审,形成了评审意见,现你公司已根据专家组意见修编完成。经研究,现就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批复如下:

一、上高县志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翰堂镇有源村,本项目为已建建筑石料用灰岩项目,开采方式为露采。本项目取水水源为斜口港,取水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点位于上高县翰堂镇有源村,斜口港右岸(东经 114°5032.843,北纬 28°0831.257)。

二、同意本项目取水规模85m3/d,年取水量2.55万m3(按300天计)。取水方式为泵站提水,利用泵站提水后输送到厂区。

三、同意本项目的退水方案,本项目生产废水均通过沉淀池和回收循环池重复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直接用于周边农田、林地作为农肥,不外排不设排污口,对周边水生态环境基本无影响。

四、应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取用水台账,确保项目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符合控制目标。

五、应做好取用水计量工作,定期检定或者核准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六、应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七、建设项目取水事项的取水规模、地点及用途等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上报我局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特此批复。

上高县水利局

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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