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发改投字〔2023〕31号
关于上高县锦江镇司法所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上高县锦江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请求对上高县锦江镇司法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锦府文发〔2023〕2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为切实抓好“司法大服务”,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上高县锦江镇司法所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代码:2303-360923-04-01-837056)。项目单位为上高县锦江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上高县锦江镇刘家桥路。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44亩(合2293.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631.52平方米,其中一层为办事大厅和接待室,建筑面积约316.8平方米;二层和三层建筑规模相同,为办公室和茶水间,建筑面积均为316.8平方米;四层和五层为公寓包括客厅、餐厅和卧室等,建筑面积为340.56平方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2023年-2024年。
五、项目总投资为1035.41万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统筹。
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详见附表)。
七、请上高县锦江镇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上高县锦江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上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
上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股 2023年9月4日印发
附件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上高县锦江镇司法所建设项目
内容 项目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 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 方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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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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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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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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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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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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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经研究,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同意核准。同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发布。
审批部门盖章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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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