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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上高县芦洲乡赣能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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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土批字〔2023〕29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高县芦洲乡赣能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宜市自然资文〔202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高县将芦洲乡江口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1.19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1.197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上高县芦洲乡赣能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上高县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同时,督促将相关信息在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时公开。

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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