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
二、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三、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 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 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 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五、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六、服务流程及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设计资质
2.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人员组成
3.前言
4.设计依据
5.建设项目概述
6.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
7.安全预评价中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采纳情况
8.安全设施设计中采取的防范措施
9.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0.安全管理措施
11.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2.结论与建议
13.附件
七、办理时限
指导时限:合同约定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
九、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0795—2503628
2.办公地址:宜春市上高县综合行政办公大楼641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