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上高县气象局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卢新远 0795-2511520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和实施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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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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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行政审批 |
县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十七条: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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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 |
行政审批 |
县气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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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