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4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做好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所有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测,其中生产、贮存石油、化工、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取得合法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严禁无资质、超资质检测;严禁伪造、涂改、出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等行为。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三、责任与监管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切实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过期前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未依法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发生雷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未开展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进行整改、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检测的行为进行查处。外地来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监督举报和咨询电话:0795-2503582。
特此通告。
上高县气象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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