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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时间: 2020-01-01 19:36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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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高县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上高县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是我县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提升城市品味、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高县城北片区棚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均属于本次征收范围。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上高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高县敖阳街办、锦江镇人民政府和征收范围内相关部门。

三、征收原则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测定。

2.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间、车库、地下室等。

3、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积极配合工作并主动拆除的违章建筑,可补助拆除人工费100元/ m2,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4.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 m2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 m2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5.被征收人可通过公证的程序,将被征收房屋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由受赠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享受本方案的各项政策。非直系亲属不可享受本方案的政策。

四、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主房部分,一律实行产权置换补偿安置。

2.营业性房屋、附房和生活设施、装饰装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五、各类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一)国有出让土地私房的住宅主房征收补偿安置

1.被征收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整栋只建一层的住宅,按1:1.8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二层的住宅按两层总建筑面积1:1.35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三层的住宅按三层总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四层的住宅按四层总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补偿;五层及以上的住宅按1:1的比例进行补偿(面积增加系数计入奖励基数)。五层以上房屋应提供规划手续核验。征收补偿安置核算确定的面积不得超过出让条件约定的面积。

2.住宅主房超层违规建设的,违规的建筑面积,一律按重置价格(附表3)进行补偿,此项补偿金额不计入奖励基数,也不予临时安置费补偿。

3.被征收人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中选择安置房进行置换。不同地段、不同结构房屋置换的,选择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附表1)和(附表2)相应地点价格计算出总价,相互补差,不结算新旧程度、楼层差价。

4.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按1.65的容积率折算,扣除征收补偿面积所占土地后剩余的空地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上高县中心城区小宗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

(二)商品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商品房的征收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性质以产权证载明的为准。

被征收人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中选择安置房进行置换。不同地段、不同结构房屋置换的,选择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附表1)和(附表2)相应地点价格计算出总价,相互补差,不结算新旧程度、楼层差价。

(三)国有划拨土地私房的住宅主房征收补偿安置

1.被征收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整栋只建一层的住宅,按1:1.8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二层的住宅按两层总建筑面积1:1.35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三层的住宅按三层总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四层的住宅按四层总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补偿;五层及以上的住宅按1:1的比例进行补偿(面积增加系数计入奖励基数)。五层以上房屋应提供规划手续核验。征收补偿安置核算确定的面积不得超过划拨条件规定的面积。

2.住宅主房超层违规建设的,违规的建筑面积,一律按重置价格(附表3)进行补偿,此项补偿金额不计入奖励基数,也不予临时安置费补偿。

3.被征收人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中选择安置房进行置换。不同地段、不同结构房屋置换的,选择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附表1)和(附表2)相应地点价格计算出总价,相互补差,不结算新旧程度、楼层差价。

4.安置房产权性质与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如果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置换面积每平米缴交500元土地出让金,即可办理商品房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5.安置房的车库(车位)或储物间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购买。

6.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按1.65的容积率折算,扣除征收补偿面积所占土地后剩余的空地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上高县中心城区小宗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

(四)房改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1.只进行第一次60%产权房改的房改房,根据自愿的原则,住宅主房可以先进行二次房改,形成全产权后再进行补偿安置。房改价格按房屋结构重置价格购买。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不进行二次房改,按原产权份额面积安置。

房改时没有进行房改的附房、地下室、车库、柴棚间、员工宿舍一律不准进行再房改,产权归集体所有。

2.被征收房屋因房改时存在面积差问题,其面积以房屋测绘实测为准。对测绘增加未房改的面积,被征收人应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购买,再进行补偿安置。

3.被征收人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中选择安置房进行置换。不同地段、不同结构房屋置换的,选择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附表1)和(附表2)相应地点价格计算出总价,相互补差,不结算新旧程度、楼层差价。

4.安置房产权性质与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如果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置换的面积每平米缴交500元土地出让金,即可办理商品房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5.安置房的车库(车位)或储物间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购买。

(五)营业性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1.营业性房屋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2.住改非房屋,指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具备以下条件时参照营业性用房补偿:在2018年10月1日前连续营业三年以上,且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缴纳税费,并正在营业。住改非房屋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及以上,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入住改非面积。住改非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按住宅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参照营业性房屋补偿,参照营业性房屋补偿的,其补偿价值为同类规划用途批准为营业用房价值的70%。征收时未营业的,只能按住宅进行补偿。

3.营业性房屋和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被征收人聘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在评估其价值时,被征收房屋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评估,并按确认的评估价予以征收补偿,不享受搬迁奖励政策。

4.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20元/m2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搬迁费用给予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费:①补偿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须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②补偿标准:按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值3%予以一次性补偿。

(六)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

1.县直单位办公楼实行无偿拆除;确需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国资委统一安排办公用房。

2.经营性房屋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核算其近一年租赁收入,参照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确定其资金返还基数,每年增长10%的比例(增长5年为止),县财政每年按此基数和增长数划拨资金给产权单位作为工作经费,不另行补偿。

3.条管单位公房由评估机构评估补偿,土地按《上高县中心城区小宗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补偿。

4.租住公有房屋居住的每户给予搬迁补助费1200元,个人进行的装饰装修及个人改造部分评估补偿。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在五里岭小区和惠泽小区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且免十年房租,十年后按规定缴交费用。

(七)工业用房的补偿安置

地上构筑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土地可以选择按《上高县中心城区小宗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补偿收回,也可以选择在工业园区置换工业用地,被征收的土地为出让土地的,按1:2的比例置换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被征收的土地为划拨土地的,按1:1.5的比例置换国有出让工业用地。

(八)安置房建设

县政府在沿江西路和五马村、锦福小区和锦旺小区、天一国际小区旁原液化气站、锦惠小区建设安置房。安置房交付标准:安置房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交房标准为毛坯房。安置房建设期不超过30个月,若超过30个月,则临时安置费增涨50%。

(1)安置原则: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房改房),分两个类别分别排名。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同一天搬迁腾空的谁先签约,谁先选房;同一天搬迁腾空且又同一天签约的,则抽签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

(2)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90-140平方米。安置房产权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3)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为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性质与被征收房屋性质一样。

①被征收人原有房屋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办理新证和办证费用。

②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增加项目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六、被征收房屋结构的认定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以柱、梁、板为主要承重构件,以框架为主,砌体为辅的混合结构,楼地面为现浇,屋面为现浇。

2.砖混结构:房屋砖墙、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或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或瓦屋面。

3.砖木结构:房屋砖墙或砖土墙混合、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4.砖土结构:房屋以土墙、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5.简易结构:以砖简易砌筑或其它如木板做围护,而顶是临时或简易材料为屋盖,且房屋有倒塌倾向、无人居住的房屋。

七、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

1、搬迁补偿费。每户(套)给予搬迁补助费1200元。

2.临时安置补偿费。

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实际建筑面积每月6元/m2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加六个月装修时间。签订协议时,先给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按年度给付,每年年底支付次年的临时安置费。交房时结算临时安置费,多领的临时安置费退回。

3.被征收房屋住宅主房下第一层的车库及储物间按附表4的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其他附房等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补偿。

八、奖励措施

实行搬迁进度奖励。

在政府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征收的住宅主房奖励10%安置房置换面积,每推迟一天减0.5%的奖励,减完为止;附房奖励10%的货币补偿款,每推迟一天减0.5%的奖励,减完为止。

经营性房屋和住改非房屋按住宅的一半比例奖励。在政府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奖励经营性房屋货币补偿额的5%,每推迟一天减0.25%,减完为止。

九、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一)除主房用于产权置换外,附房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助和奖励资金,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7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公房租赁户,搬迁后7个有效工作日内付清补偿金额。

十、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方案由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被征收地点住宅主房评估价格表

2.安置地点安置房住宅主房评估价格表

3.房屋重置价格表

4.车库和储物间征收货币补偿价格表

附表1

被征收地点住宅主房评估价格表

房屋结构

项 目

框架

砖混

砖木

砖土

住宅

主房

(元/㎡)

东门瑶下村、党校、盐业公司

国有出让

土地

5400

5100

4800

4500

房改房、国有划拨土地

4900

4600

4300

4000

粮食局、东门三片、东门村三、四队

国有出让

土地

5200

4900

4600

4300

房改房、国有划拨土地

4700

4400

4100

3800

百货公司宿舍、原印刷机械厂宿舍、五马村、原汽车修配厂宿舍、公路分局宿舍、罐头厂宿舍

国有出让

土地

5000

4700

4400

4100

房改房、国有划拨土地

4500

4200

3900

3600

朱桥村石下组、原大理石厂宿舍

国有出让

土地

4300

4000

3700

3400

房改房、国有划拨土地

3800

3500

3200

2900

附表2

安置地点安置房住宅主房评估价格表

房屋结构

项 目

框架

砖混

住宅

主房

(元/㎡)

沿江西路安置房

(原印刷机械厂)

国有划拨土地

4500

锦福安置房

国有划拨土地

4700

锦旺安置房

国有划拨土地

4900

华东苑安置房

国有划拨土地

3900

液化气站安置房

国有出让土地

4500

都市江南安置房

国有出让土地

4700

锦惠小区安置房

国有划拨土地

4200

附表3

房屋重置价格表

房屋结构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简易结构

价格(元/㎡)

950

850

650

500

200

附表4

车库和储物间征收货币补偿价格表

房屋结构

项 目

砖混

车库

国有出让土地

2700

房改房、国有划拨土地

2200

储物间

国有出让土地

1400

房改房、国有划拨土地

900

注:本表所指车库和储物间是指多层房屋下的第一层的车库和储物间。

附件2

上高县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上高县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是我县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提升城市品味、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高县城北片区棚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均属于本次征收范围。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上高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高县敖阳街办、锦江镇人民政府和征收范围内相关部门。

三、征收原则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无房屋权属证的房屋,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测定。

2.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间、车库、地下室等。

3.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征收。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其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4.被征收人可通过公证的程序,将被征收房屋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由受赠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享受本方案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政策。非直系亲属不可享受本方案政策。

四、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主房被征收,符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异地重建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选择了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今后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且没有了其他集体土地住房的,必须把身份转换为居民,在拨付补偿费的同时由所在派出所免费办理身份转换手续。

2.原已在其它地方安排了宅基地建房,不符合再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人,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安置。

3.营业性房屋、附房和生活设施、装饰装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五、异地重建补偿安置的规定

异地重建根据《上高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异地重建安置房建设的规定

1.异地重建由锦江镇政府、敖阳街办统一组织实施。政府提供五马、朱桥、金福家园与御山华府之间的三个地块作为异地重建的地点。

2.异地重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县规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异地重建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 m2(人均居住用地标准为30 m2)设计;采取两户一单元、建筑层数为6(5+1)层、坡屋顶小区统一建设的模式。

4.对于整个自然村庄全部拆除,而且该自然村的土地已按规定被县政府征收的,可以实行整村异地重建,按4个人口计算一户。

5.县政府按异地重建安置房面积,拨付300元/ m2的安置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锦江镇政府、敖阳街办建设安置房小区的道路、绿化、排污排水、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二)补偿安置的规定

1.选择异地重建的被征收房屋,依照实际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附表3)。

2.五马村棚改范围的被征收户在五马重建点安置,朱桥村石下组棚改范围的被征收户在朱桥重建点安置。其他棚改范围的被征收户可以在政府提供的三个安置房重建点中选择。

六、货币补偿安置规定

1.被征收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整栋只建一层的住宅,按1:1.8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二层的住宅按两层总建筑面积1:1.35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三层的住宅按三层总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四层的住宅按四层总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补偿;五层及以上的住宅按1:1的比例进行补偿(面积增加系数计入奖励基数)。五层以上房屋应提供规划手续核验。征收补偿安置核算确定的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建设的面积。

2、住宅主房超层违规建设的,违规的建筑面积,一律按重置价格(附表3)进行补偿。此项补偿金额不计入奖励基数,也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3.货币补偿价格。被征收房屋根据房屋地点、结构,按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价格见(附表1)。

4.营业性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①营业性房屋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②住改非房屋,指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具备以下条件时参照营业性用房补偿,在2018年10月1日前连续营业三年以上,且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缴纳税费,并正在营业。住改非房屋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及以上,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入住改非面积。住改非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按住宅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参照营业性房屋补偿,参照营业性房屋补偿的,其补偿价值为同类规划用途批准为营业用房价值的70%。征收时未营业的,只能按住宅进行补偿。

③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20元/m2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搬迁费用给予补偿。

④停产停业损失费:〈1〉补偿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须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2〉补偿标准:按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值3%予以一次性补偿。

七、产权置换补偿安置的规定

锦江镇政府和敖阳街办在五马、朱桥、金福家园与御山华府之间的三个地块选择适当地点建设安置房。安置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1.安置原则:五马村棚改范围的被征收户在五马安置点安置,朱桥村石下组棚改范围的被征收户在朱桥安置点安置。其他地段的被征收户可以在本方案确定的三个安置点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根据房屋搬空时间顺序,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发放选房号,安置房交付时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

2.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安置房产权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3.安置房交付标准:安置房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混,总层数为六层(底层为车库或商铺,住宅五层)。交房标准为毛坯房。安置房建设期不超过30个月,若超过30个月,则临时安置费增涨50%。

4.安置房结构补差和面积结算。

五马、朱桥村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置换的,按1:1的比例在原地置换,其他地段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置换的,不论被征收房屋整栋建设层数,一律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置换(该面积称为折算置换面积)。

不同结构房屋置换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的结构差价进行补差,不结算房屋新旧程度和楼层差价(附表3)。

住宅主房超层违规建设的,违规的建筑面积不能进行产权置换,一律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且此补偿金额不计入奖励基数,也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每户置换与购买的安置房总数不准超过五套。被征收的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一律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部分的面积应重新折算为1:1的比例计算,补偿价格按(附表1)的规定计算。

被征收人为本村世居村民(即不具备本村集体土地建房资格的人员),每户可置换和购买总数三套以内的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折算面积的,超过40m2(含)以内的部分按1000元/m2购买,超出面积40 m2的部分按2000元/m2购买。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一律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部分的面积应重新折算为1:1的比例计算,补偿价格按(附表1)的规定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只能在同一单元同一侧竖向选择。

5.临街房屋第一层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临街房屋可以选择第一层房屋按货币补偿,其他层房屋产权置换的补偿安置方式。

①被征收房屋属临街的,被征收人的房屋第一层可选择按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直接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营业性房屋评估补偿。

选择按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直接补偿的,可享受该栋房屋建设层数对应的面积增加系数。选择按营业性房屋安置补偿的,不享受面积增加系数,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评估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②选择营业性房屋评估补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及以上、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入营业房面积。

6.安置房车库、储物间按成本价购买。

7.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为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①被征收人原有房屋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办理新证和办证费用。

②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增加项目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八、集体土地上房屋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

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按(附表2)的标准缴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办法按《上高县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九、工业用房的补偿安置

地上构筑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该宗土地办理征地手续,不给付征地补偿费,按1:0.8的比例在工业园区置换国有出让工业用地。

十、被征收房屋结构的认定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以柱、梁、板为主要承重构件,以框架为主,砌体为辅的混合结构,楼地面为现浇,屋面为现浇。

2.砖混结构:房屋砖墙、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或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或瓦屋面。

3.砖木结构:房屋砖墙或砖土墙混合、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4.砖土结构:房屋以土墙、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5.简易结构:以砖简易砌筑或其它如木板做围护,而顶是临时或简易材料为屋盖且房屋有倒塌倾向,无人居住的房屋。

十一、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

1.搬迁补偿费。①住宅每户(套)给予搬迁补助费1200元;②征收时正在生产经营的临街房屋,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20元/m2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搬迁费用给予补偿。临街临路房屋未生产经营的,按一套住房的搬迁费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发放。

①异地重建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实际建筑面积每月6元/ m2的标准发放。从签订协议至安置点具备开工条件顺延12个月为临时安置期;超层违规建设面积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签订协议时,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发放18个月临时安置费,第二年按安置点统一时间发放。

②产权置换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实际建筑面积每月6元/ m2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加六个月装修时间。签订协议时,先给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按年度给付,每年年底支付次年的临时安置费。交房时结算临时安置费,多领的临时安置费退回。

3.被征收房屋住宅主房下第一层的车库及储物间按附表4的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其他附房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补偿。

5.正在经营的临街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营业用房面积25元/m2的标准补助6个月。

十二、奖励措施

1.搬迁进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房和附房)200元/m2的奖励,每推迟一天减10元的奖励,减完为止。

2.70岁以上的被征收人仅有被征收房屋一处住房的,且其儿子在征收范围外无住房的(村〈居〉委会和乡镇出具证明),确需政府提供周转房或公租房安置的,政府向上述人员提供的周转房和公租房为五里岭小区和惠泽小区。作周转房的免三年房租,作公租房的免十年房租。超过期限的按规定缴交费用。

十三、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7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十四、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方案由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被征收地点住宅主房货币补偿价格表

2.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价格表

3.房屋重置价格表

4.车库和储物间征收货币补偿价格表

附表1

被征收地点住宅主房货币补偿价格表

房屋结构

项 目

框架

砖混

砖木

砖土

东门瑶下自然村

敖山村四、五队

3290

2990

2690

2390

东门三、四队

东门三片

3240

2940

2640

2340

五马村

3190

2890

2590

2290

朱桥村

3140

2840

2540

2240

附表2

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价格表

土地性质

项 目

转为国有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价格(元/㎡)

东门瑶下自然村、敖山村四、五队

1900

东门三、四队、东门三片

1700

五马村

1600

朱桥村

900

附表3

房屋重置价格表

房屋结构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简易结构

价格(元/㎡)

950

850

650

500

200

附表4

车库和储物间征收货币补偿价格表

房屋结构

项 目

框架

砖混

车库

2500

2200

储物间

1100

900

注:本表所指车库和储物间是指多层房屋下的第一层的车库和储物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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