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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高县幼儿园校车审批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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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幼儿园校车审批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9日


上高县幼儿园校车审批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幼儿园园舍属专门设计建设办园且有独立办园场地。

2、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3、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4、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办理程序

(一)校车使用许可办理程序

1、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条件的材料。

2、县教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3、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4、县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5、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6、目前已取得校车服务许可的校车在2014年8月31日前为使用过渡期,之后全部须遵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校车服务许可。

(二)校车驾驶资格办理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材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管理

县人民政府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3、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4、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公安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的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4、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三)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3、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校车发生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五)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使用校车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选好随车照管人员,杜绝超员现象。

3、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接送学生校车的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4、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报告制度等。

(六)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吸毒、醉酒后驾驶,身体严重不适驾驶,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校有关人员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者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上下车后,本人方可上车或者离车。

四、责任追究

1、经批准使用的校车,校车所有人须向县教育局每辆交纳5万元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责任追究处罚。一般一年度清算一次,但一年内罚完须及时续交。

2、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其机动车驾驶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3、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使用未取得校车服务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校车超载20%的,处2000元罚款。超载100%的,处2000元的罚款外,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和吊销司机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对校车所在的幼儿园举办者或法人进行治安拘留。

8、擅自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追究幼儿园举办者或法人的责任。

9、校车有严重违法违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向其他学校提供服务营利的,扣除5万元安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法律追究。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违法违规的处理(包括处罚、被扣校车放行等),应征得教育、交通运输部门的同意。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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