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单位 | 上高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层级[1] | 上高县 |
政策类别[2] | 民生 |
事项名称 [3]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报 |
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4]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20】9号 |
政策有效期限[5] | 2021/12/31-- |
服务对象 [6] | 受灾群众 |
申报有效期限[7] | 待正式通知 |
政策标准[8]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6个救助项目。 (1)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 15 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主要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 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 以下五种受灾群众一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一是农作物严重绝收的;二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冲走的; 三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引发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四是房屋倒塌需要长期安置的;五是长期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以下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三是倒塌的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四是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五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六是县城和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户。 因灾倒房重建按照每户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对 “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按照每户 不低于2.5万元的标准给予重点救助;因灾损房维修按照每户不低于2000 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80天。每户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600元、不高于3600 元。 |
申请条件[9]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影响的人口等。 |
申请材料[10]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
办理流程[11] |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即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做好记录,并予以公示,公示内容要有影像资料。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街道)审批。 |
申报方式[12] | 线下--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上高县行政综合大楼650室) |
承诺办结时限[13] | 30个工作日 |
责任部门及科室 [14] | 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股) |
咨询电话[15] | 0795-2529729 |
政策网址/附件[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