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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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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1、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2、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的情况;

  3、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税务部门“注销无异议”的情形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简易注销公示期20天和承诺书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企业注销“一网通办”专区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为20天,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依法撤销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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