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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办理明白纸

时间: 2023-04-11 15:10 来源: 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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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机购置补贴育秧中心建设补助办理

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的《2021-2023年全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办理。

(一)补助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等。

(二)补助标准

分档名称

补贴额(元)

钢架棚+

硬盘

钢架棚+

软盘

连栋温室+

硬盘

连栋温室+

软盘

基础型水稻育秧中心

(单季育秧能力1000亩)

84100

58900

53500

28300

小型水稻育秧中心

(单季育秧能力3000亩)

199200

158400

101900

69200

中型水稻育秧中心

(单季育秧能力5000亩)

341800

272000

168300

94900

大型水稻育秧中心

(单季育秧能力10000亩)

561700

424900

319500

172600

(三)办理流程

①立项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报建设需求,经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自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江西省成套设施装备立项申请表》。

②立项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建设主体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③自主建设:建设主体按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自主组织建设、购买设施设备。

④开展验收:建设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开展验收。

⑤补贴申请:建设主体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补贴。建设主体应携带的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产品销售发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购机非现金支付凭证、购机(建设)合同、产品现场图片、《江西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验收报告等。

⑥审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建设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完成审核的补贴申请进行公示。同时,按照“先使用后补贴”原则,在育秧中心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现场确认,提出意见,并补贴申请结算意见报当地财政部门。

⑦资金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资金。

二、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办理

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发的《江西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办理。

(一)补助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等。

(二)补贴标准

分类

分档(按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亩)

补助标准

补助上限

(万元)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200-500(含)

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补助上限

12

500-1000(含)

24

1000-2000(含)

47

2000-3000(含)

73

大于3000

80

连栋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200-500(含)

10

500-1000(含)

21

1000-2000(含)

39

2000-3000(含)

60

大于3000

70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200-500(含)

4

500-1000(含)

7

1000-2000(含)

12

2000-3000(含)

20

大于3000

23

连栋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200-500(含)

2

500-1000(含)

3

1000-2000(含)

4

2000-3000(含)

7

大于3000

8


(三)办理流程

①立项申请:建设主体自主向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报建设需求,经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自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江西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立项申请表》。

②立项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建设主体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③自主建设:建设主体自主按规定开展建设和购置设备。

④核验确认:建设主体自主组织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⑤补贴申请:建设主体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补贴。建设主体应携带的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产品销售发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购机(建设)合同、产品现场图片、竣工报告、《江西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表》等。

⑥审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建设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规定核算确定补贴额,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⑦资金兑付:公示期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结算意见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实施主体兑付80%的补助资金,剩余20%补助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建成后一个育秧季实际育秧服务面积和设施管护等情况,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意见,县级财政部门按要求拨付剩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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