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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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主体 | 违法主体 | 基本案情 | 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 | 备注 |
1 | 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现场一名电焊工(杨毛毛)无证进行电焊作业案 | 上高县应急管理局 | 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 | 2023年6月14日,上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一名电焊工(杨毛毛)无证进行电焊作业。 |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0项的规定“处罚档次: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江西省金塔钢结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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